刑事案件羈押可以多久?偵查中與審判中的羈押期限說明
羈押期間會依案件處於偵查或審判階段,以及被告所涉罪名的最重本刑而有所不同。 偵查中羈押原則上不得超過 2 個月,必要時得延長 1 次,每次不得超過 2 個月, 因此偵查中最長通常為 4 個月。
審判中每次羈押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;如有繼續羈押的必要, 每次延長不得超過 2 個月。延長次數會依罪名及審級而異。
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間
- 初始期間: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 2 個月。
- 延長次數:最多得延長 1 次。
- 延長期間: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。
- 通常最長期間:合計最多 4 個月。
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間
審判中每次羈押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。法院認為羈押原因仍存在, 且確有繼續羈押必要時,得裁定延長;每次延長不得超過 2 個月。
| 案件類型 | 第一、二審 | 第三審 |
|---|---|---|
| 所犯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| 各以延長 3 次為限 | 以延長 1 次為限 |
|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超過 10 年有期徒刑 | 各以延長 6 次為限 | 以延長 1 次為限 |
重大案件即使各審級依法可以延長羈押,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仍不得超過 5 年。 累計期間屆滿而判決尚未確定時,依法視為撤銷羈押,法院應釋放被告。
延長羈押需要哪些條件?
羈押不會因案件尚未結束而自動延長。法院仍須審查原有羈押原因是否持續存在, 以及是否仍有羈押必要。
- 偵查中如需延長羈押,應由檢察官附具具體理由,向法院聲請。
- 法院須審查是否仍有逃亡、湮滅證據、偽造或變造證據、勾串共犯或證人等風險。
- 法院認為可用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措施達成程序目的時,不一定必須繼續羈押。
法律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、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。 實際羈押期間仍會受到起訴、判決、撤銷羈押、停止羈押、審級移轉及個案裁定影響。